1992年,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受权就在两岸事务性商谈中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事宜进行协商。经过当年10月香港会谈及其后一系列函电往来,达成了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后来被概括为“九二共识”。其核心意涵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从而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两会在香港举行工作性商谈。商谈中,海协会代表提出5种有关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方案,其中一种方案表述为:“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台湾海基会代表也先后拿出8种表述方案,其中第八种表述方案是在参考海协会前述表述方案的基础上提出的:“在海峡两岸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对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海基会代表称此案为台方的底案,并建议“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述”。香港商谈结束后,11月1日,海基会代表发表书面声明表示,有关事务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建议在彼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各自以口头方式说明立场”。海协会研究了海基会的第八种表述方案,认为这个方案表明了台湾方面谋求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虽然海基会提出“对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但没有具体论述台湾方面的看法,因此,可以考虑与海基会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达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同时提出希望海基会能够确认这是台湾方面的正式意见。11月3日,海基会发布新闻稿并致函海协会,表示已征得台湾有关方面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同日,海协会副秘书长就此事与海基会秘书长通电话时表示,这次两会工作性商谈,“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贵会建议采用贵我两会各自以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我们经研究后,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口头表述的具体内容,另行协商。”11月16日,海协会致函海基会,指出海基会在香港商谈中就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提出了具体表述内容,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重申了同意以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表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态度,并提出海协会口头表述的意见为:“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涵义。本此精神,对两岸公证书(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该函以附件的方式,将海基会在香港提出的第八种表述方案附在函后,作为双方彼此接受的共识内容。12月3日,海基会回函对此未表示任何异议。至此,双方都认为经过协商达成了共识。这一共识后来被称为“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是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达成共识的方式是各自口头表述,构成共识的内容就是上述两段经过协商、相互认可的具体文字,核心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识中,两会都表明了“谋求国家统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对于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台湾海基会表示“认知各有不同”,海协会表示“在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作了求同存异的处理。在两岸之间固有矛盾一时难以解决的历史条件下,“九二共识”的达成,体现了两岸双方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确立了两岸商谈的政治基础,为两会开展协商并取得成果提供了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