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日常看到中共中央关于某一问题或某一方面问题的意见建议有所区别,它是一个党的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党内法规具有强烈政治属性、鲜明价值导向、科学治理逻辑和统一规范的功能,高度凝结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是由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十年,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力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原则。这个“法度”,主要就是以党内法规为脊梁的党的制度。10年来,党内法规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党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以此为主干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的党的制度。
《条例》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部署。党内法规使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7类名称,或分为7个层次。《条例》属于党内法规的第三层级,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条例》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主干法规,是在四大板块中各领域的综合性规定。同时,党章之下又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条例》属于党的领导法规部分。党的领导法规是规范和保障党对各方面工作实施领导的法规,又是党领导政治建设方面的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制定,是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是为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所制定的。
政治协商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已有70多年的历史,以中共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进行规范和规定,这是第一次。《条例》规定,政治协商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因此,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
由于党内法规的属性和功能,《条例》是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法规。《条例》明确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遵循原则、对象内容、活动筹备与活动开展等之外,还明确了“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以及“政治协商保障机制”,主要是从党内法规的统一规范的功能,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来考虑的。中共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定位,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并且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是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也为世界政党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周淑真系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嘉兴)中外政党研究中心主任】
(转自:中国政协网)